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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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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《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》和《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》的决定
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:
一、对《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》作出修改
(一)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“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”修改为“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”。
(二)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中的“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”修改为“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五年”。
(三)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:“被劳动教养的”。
增加一项,作为第五项:“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”。
二、对《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》作出修改
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:“违反本条例规定,机动车辆运载垃圾、渣土、灰浆等易抛洒物和液体,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。”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《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》和《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,重新公布。
来源: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